界首市博物馆之友章程
发布时间:2019-08-30 浏览次数:2015次 文章来源:界首博物馆
界首市博物馆之友章程
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的管理,繁荣界首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界首市博物馆。
博物馆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类活动的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机构。
第二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博物馆进行管理。
第四条 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 博物馆可以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博物馆可以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接受损赠、资助。经营活动的收入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用于发展博物馆事业。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
第七条 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八条 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展览场所和库房,展览场所的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并适宜对外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
(四)馆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博物馆管理工作经验,或者在相关领域有专长;
(五)具有与博物馆主要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对本馆藏品的研究有专长;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第九条 博物馆应当为观众提供展品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博物馆的展览、讲解内容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宣染暴力,不得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博物馆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一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举办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惠开放,向青少年学生免费、定期免费或者低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博物馆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博物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三)无正当理由由全年展览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00天;
(四)变更展览时间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
第十五条 博物馆对藏品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藏品总帐、档案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保障藏品体系的完整;
(三)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在藏品总帐中登记;
(四)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保管设施、安全保卫和藏品核查制度;
(五)发现文物藏品损毁、丢失,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博物馆处置文物藏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博物馆处置非文物藏品,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藏品处置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界首市博物馆
2019年8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