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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物保护法》

发布时间:2017-08-23     浏览次数:3651次     文章来源:新华社

    新闻背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0月28日通过了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全文约1.2万字,共8章80条,分为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出境进境、法律责任和附则。这部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施行以来,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文物保护法》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突出表现在:文物保护力度不够。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造成不可移动文物被毁坏;有些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馆藏文物流失、损毁;不少文物未能得到合理利用;文物管理制度不够严格,给盗墓和走私文物造成可乘之机;盗掘、走私文物严重,有的与境外勾结,形成国际性盗掘、走私文物犯罪集团。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此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这一法律还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这一法律规定,有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人收藏文物可依法流通

  在《文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今后,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这一法律同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国有文物,但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设构件等,但本法有规定的除外;来源不符合本法有关条款的文物。

  法律规定,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历史文化名城遭到严重破坏将被撤销称号

  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不再有终身制了。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这一法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调拨、交换、出借馆藏文物可获得合理补偿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同时还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这一法律规定,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法律规定,经过一定手续,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原因可相互借用馆藏文物,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也可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馆藏文物经过一定手续,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馆藏文物不得出借、交换。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定,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