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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博物馆章程

发布时间:2013-08-10     浏览次数:3856次     文章来源:界首市博物馆

界首市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界首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条例》和《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的名称:界首市博物馆。

第三条  本馆的性质:是经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馆的宗旨:依法征集、典藏、陈列、保护与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对那些有科学性、历史性或者艺术价值的物品进行分类,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以学习、教育、娱乐为目的,通过藏品展示及各类专题展览,传播知识,推广教育,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馆业务范围:文物收藏、文物研究和文物展示,文物知识讲座、科普知识宣传等。

第六条  本馆地址:界首市胜利东路文化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举办者及决策、监督机构

第七条  本馆的举办者是界首市人民政府,界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本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建馆资金界首市人民政府财政支付,运营经费根据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

第八条  界首市人民政府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馆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积极开展相关活动。

第九条 本馆设长1名,副馆长2名。馆长由宣传部任命;副馆长由职工大会民主推荐后选人,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任命。馆长、副馆长均由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本馆下设办公室、安全保卫部、藏品保管部、陈列部、开放管理部、考古部六个部门。

第十条  日常工作经馆长办公会决定。馆长行使对本馆全面管理职权。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依据单位岗位职责分工行使副馆长职权;馆长因事出差,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  本馆设馆务会,其成员由本馆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馆务会是本馆开展各项展览活动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馆务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谋划并制订展陈方案;

(五)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馆务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馆务会会议:(一)馆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馆务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馆务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馆务会实行1人1票制。馆务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馆务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馆务会记录由馆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

(二)检查馆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本馆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监督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藏品管理(取得、保护、管理、使用、处置)

第十八条  本馆的藏品来源主要为考古发掘、依法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调拨及公安、工商等部门移交。

第十九条  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子内,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整的藏品总帐、藏品分类帐及藏品的档案,并建立电子数据库。

依法取得的入馆藏品,当天一律入库,并严格办理相关入库手续。10个工作日内完成藏品总帐、藏品分类帐登记和藏品卡制作。

入库藏品要科学分类、分库存放在金属存放架上。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二条  藏品展示、外借、调出修复等出库时,按本馆的《藏品管理制度》办理好相关出库手续后方可出库。

第二十三条  不够收藏标准的,或因自然因素腐蚀、损毁,没有保存价值的藏品,经馆务会讨论通过,并委托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专家组审议同意,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退库相关手续,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馆设立安全保护部(安保部),负责文物的安全保护管理,并委派一名副管馆长专门负责。安保部成员5人,专职安保人员2名。

第二十五条  本馆藏品主要用于本馆的陈列展示和科学研究。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七条  本馆应当根据国家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鼓励馆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  本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无正当理由,开放时间不得闭馆。本馆全年开放300天以上。

第二十九条  本馆实行免费开放制度,已向全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条  鼓励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馆藏品界首市人民政府所有。

本馆依法对藏品的进行保管、展示、研究,发挥其历史价值和社会效益。当本馆撤除或终止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馆的其他资产归界首市人民政府所有。

本馆依法、依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接受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本章程须经馆务会和职工代表大县表决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馆工作终止,本馆全部财产财产(藏品及其它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3年8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