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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6     浏览次数:3232次     文章来源:界首博物馆

界首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

 

界首市博物馆自2009年正式建成开放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下,展厅已从最初的2个发展为5个,馆舍面积近3000平方米为高效、规范、有序完成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界首市博物馆陈列布展工作需要,认真开展文物征集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真品率百分之百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文物征集工作。

二、成立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和专家鉴定委员会

为便于文物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界首市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由市文旅体局、博物馆牵头,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同时外聘5名省级文物鉴定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委员会,对所征集的藏品进行价值认定、评估。

三、征集范围

这次文物征集的范围主要指界首市有史以来发现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的各类文物,包括历史文物、民俗文物和革命文物。在类别上包括石器、骨器、陶器、玉器、青铜器、木漆器、瓷器、石刻、书法绘画、工艺美术、图书资料、影像、照片、生 产工具、生活用具、标本、古生物化石等。与本地界首彩陶、剪纸、刺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艺术品、服装、道具、工具、文字、图片、影音等。

四、征集方法

   (一)无偿征调。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文物属于国有资产的,可采用无偿征调的方法。各地各单位应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大局意识,做好征集动员工作。

各单位在上交文物时,要分别填写界首市博物馆文物征集记录表(一件一表)和汇总表;界首市博物馆收到文物藏品后,进行交接验收,并出具接收文物藏品清单;文物藏品陈列展出,标明征缴单位名称。

(二)捐赠。捐赠文物藏品要坚持自愿的原则。界首市博物馆接受捐赠后,要向捐赠人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捐赠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根据捐赠物品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奖励。捐赠数量大、价值高的,可举行捐赠仪式。展出的文物藏品标明捐赠人姓名。捐赠的奖励金额依据赠物的价值适度确定。鼓励社会各界支持界首市博物馆建设,对无偿捐献文物藏品的单位或个人,市博物馆将勒石立碑,使捐献人的姓名和义举永垂后世。

(三)交换。通过协商办法,与其他博物馆或收藏者交换有关界首市方面的文物藏品,互通有无,以调剂藏品品种结构。交换文物藏品需办理报批手续,造册登记。通过文物管理部门的渠道,采取交流、协调的办法,获得一些必须的历史文物原件或是复制件。

(四)暂存。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文物、标本,博物馆展出又十分需要,可通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采用借展和适当支付一定费用的方法。借展文物属暂存形式,所有权不变。确有重大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可为持有者设立展示专柜。

(五)商业购买。实行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按要求填报文物采购申报单,经批准后方能购买。对于购买价值5万以上的文物由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委托市博物馆牵头直接按程序进行采购;价值5万元以上文物由界首市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实施。

(六)拍卖购买。是指经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同意后,并在专家鉴定委员会的指导下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五、征集程序和规范

1、文物征集人员在进行文物征集前,应摸排文物征集线索,将拟征集文物的器形描述、时代、来源、像片、完残程度填写《界首市博物馆文物文物征集登记表》,并连同持有人的经济要求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征集专家委员会进行认定、评估。

2、文物征集专家委员会评估报告要由至少2名以上专家签字,并经省文物鉴定站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后方生效;在形成文物鉴定、评估意见书的基础上,得到文物征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予征集。

2、对单位、个人移交或捐赠的文物藏品,由界首市博物馆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对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文物藏品,由界首市博物馆说明原因并退还收藏单位或个人。

3、文物征集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对所征集的文物应立即登记造册,并附带收藏过程、背景说明等相关资料和记录,交专人保管并入库永久保存。

4、文物征集人员在支付征集费用时,应由文物出让人填写《文物出让单》或签订协议,标注文物出让价格,同时要附征集专家委员会评估报告及省文物鉴定站的鉴定意见书。《文物出让单》经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所需费用在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中核报。

六、文物征集资金来源与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请市财政将“博物馆文物征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门用于文物藏品的征集。征集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1、藏品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知情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2、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博物馆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3、交换补偿费,指省直博物馆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交换,因价值不对等,给予藏品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4、保管费,指文物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2、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3、公证费,指在征集过程中而产生的公证费用。

六、附则

本办法由界首市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